
新EMC指令2004/108/EC
電磁相容性(EMC)是指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符合要求運行並不對其環境中的任何設備產生無法忍受的電磁干擾的能力。新EMC指令2004/108/EC已於2004年12月正式發表。其內容和2004年3月發表的EMC指令提案相同。從2007年1月開始,歐盟國家將新的EMC指令作為其國家的規範,新EMC指令將在2007年7月開始實施。從2009年7月開始新指令將被強制實施,只有符合新指令的產品才能被允許在歐共體國家中銷售。
新EMC指令的變更要點
1、新指令的範圍包括最終用戶所組裝的部件和周邊設備(刪除了"包含電纜連接的設備"的提法)
2、新EMC指令不適用於被R&TTE指令所覆蓋的設備、飛機和飛行器上所使用的設備。新指令也不適用於不產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響的設備。
3、明確了設備"equipment", 器械"apparatus"和固定裝置"fixed installations"的定義。
4、固定設備在本指令的範圍內,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對指令的符合程度進行評價時,需要有技術背景。
5、製造商可選擇內部生產管理或通告機構參與。
6、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評價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現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DOC)。
7、為EMC所採取的措施因應被明確,並在EMC評估資料中予以明示
8、非住宅環境的設備應明確標明其使用限制。
9、從市場上召回產品或禁止出貨等情況應及時告知相關方。
10、認定機構在新指令中改稱通報機構。製造者可自願選擇通報機構。
11、明確用於展示的產品,如不產生EMC騷擾的話可以不需要符合該指令。
12、協調標準的地位予以明確。 (推定的EMC指令的協調標準不是強制的。)
13、所有產品要明確標註產品識別號(序列號等)、製造者(和其代表者)、地址等資訊。